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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 深化省属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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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 深化省属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8-23 阅读量:287

  苏国资规〔2023〕2号


  各省属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国资委

2023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依法治省部署,持续推动省属企业法治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工作对“十四五”时期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工作要求,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解决法治国企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省属企业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为一流企业创建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以服务省属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为目标,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法治工作全面融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等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坚持完善制度、夯基固本。以强化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企业规章制度,嵌入业务流程,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深化。以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合规管理、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做深做细做实上下更大功夫,真正发挥强管理、促经营、防风险、创价值作用。


  ——坚持勇于创新、拓展升级。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为方向,结合实际拓宽法治工作领域,探索优化法务管理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省属企业法治理念更加强化、治理机制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优化、组织机构更加健全、管理方式更加科学、作用发挥更加有效,法治建设取得更大进展,部分企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一流企业创建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


  二、着力健全法治工作体系


  (四)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坚持企业党委对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委定期专题学法、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干部任前法治谈话、述职必述法等制度,切实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强化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推进法治建设职责,落实各业务部门法治运行责任,把法治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将法治工作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健全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机制,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司其职,对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推动解决。将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向子企业延伸,把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五)着力健全依法治理体系。高度重视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地位,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务管理机构专业审核把关作用,科学配置各治理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晰履职程序和要求,保障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定位与职权,规范议事决策方式和程序,完善运作制度机制,强化决议执行和监督,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相关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前先听取(总)法律顾问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依法对子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认真研究制定子企业章程,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派出董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行权履职,切实防范公司人格混同等风险。


  (六)着力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明确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企业规章制度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执行、评估、改进等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强化对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适用范围、重要程度、管理幅度等,构建分层分类的制度体系框架,确保结构清晰、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有效协同,切实提高科学性和系统性。定期开展制度梳理,编制立改废计划,完善重点改革任务配套制度,及时修订重要领域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定期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制度有效落实。


  (七)着力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开展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提升行动,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加强合规管理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企业、贯穿各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各业务部门和基层一线承担主体责任、法律合规部门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强化监督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结合行业特点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要环节、重点人员合规管理。积极构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合规要求向各级子企业延伸,加大基层单位特别是涉外机构合规管理力度。


  三、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


  (八)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要求,到2025年,省属企业及子企业应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大中型企业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法律顾问配备和管理,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备企业规定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经历。省属企业应当积极探索法律顾问管理模式,省属子企业在履行相关合规程序后,可以委托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开展工作。鼓励省属企业及子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九)持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应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由董事会聘任,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治工作,领导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得兼任与其岗位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省属企业选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向省国资委备案,重要子企业选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逐级上报省属企业备案,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写入公司章程。


  (十)保障和规范法律顾问行权履职。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应当由法律顾问签字,对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责任,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省属企业应加强法务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企业规模和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和法治工作人员。企业法务管理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十一)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遴选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省属企业法务管理机构扎口管理本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职责,制定统一的遴选制度、考核评价办法、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提升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外聘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外聘法律顾问须按时限和规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省属企业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外聘法律顾问应严守企业商业秘密。外聘法律顾问不能够胜任工作职责要求,或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应依照程序和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四、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十二)着力提升引领支撑能力。紧盯省属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工作,深入分析对企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前研究可能出现的法律合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突出服务导向,推动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要经营活动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控法律合规风险。加强对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深入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模式可能产生的影响,从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等方面及时作出调整。


  (十三)着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持续完善法律审核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100%审核要求落实到位。持续做好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工作,动态调整完善双重法律审核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事项做到应审尽审。推动法律审核要求向子企业延伸,通过规范审核方式和标准、跟进采纳情况、完善后评估机制等,不断提升审核质量。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机制,针对共性风险通过印发提示函、案件通报、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及时开展预警,有效防范化解。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落实公平竞争各项要求,规范招标采购、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经营行为。


  (十四)着力提升涉外保障能力。加强涉外法律合规风险防范,推动在境外投资经营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重点企业、区域或项目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完善涉外重大项目和重要业务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制度,形成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控制、事后监督评估的管理闭环。加强国际规则学习研究,关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建立健全涉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警和应对机制,提高涉外案件处置能力。


  (十五)着力提升主动维权能力。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力度,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手段妥善解决。加强积案清理,健全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加强典型案件分析,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推动“以案促管、以管创效”。严格落实重大法律合规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凡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报告。


  (十六)着力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技术运用,推动法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数字化升级,探索智能化应用场景,有效提高管理效能。深化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将合法合规性审核嵌入重大决策、重要业务管理流程,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实现法律合规风险在线识别、预警、分析、评估、防控。推动法务管理系统向各级子企业和重要项目延伸,2025年实现上下贯通、全面覆盖。推动法务管理系统与“三重一大”、财务、产权、投资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对接,促进业务数据相互融合、风险防范共同响应。


  五、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领导机构作用,将法治工作纳入省属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人员、资金等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法治工作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监督工作,完善内部协同机制,提高责任追究体系效能。加大问责力度,对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十八)持续深化对标。综合分析国际大企业、中央企业优秀实践,研究归纳世界一流企业法务管理的基本要素和具体指标。立足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基础等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标举措,确保目标量化、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将法务管理对标工作纳入本企业对标一流管理提升行动。


  (十九)加强指导监督。探索建立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促进更好行权履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国资委通过法治建设年度考核、专项检查、验收评估等方式,掌握企业法治工作现状。完善法律专题研讨、典型案例剖析等学习交流机制,聚焦重点难点,创新方式方法,增强交流实效。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法治建设的督促指导,通过加大考核力度、细化工作要求、定期开展调研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目标任务在子企业真正落实到位。省属企业每年2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工作报告。


  (二十)厚植法治文化。认真落实“八五”普法要求,通过专题学习、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理念。推动法治学习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入职学习、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广泛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搭建法治建设交流平台,定期组织法治工作交流或培训,总结法治建设典型做法、成功经验和进展成果,通过开展选树典型、评比表彰、集中宣传等形式,营造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国资委参照本意见,积极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


  《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工作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苏国资〔2014〕57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苏国资〔2016〕1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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